法官陪你看热剧|解读《隐秘的角落》中“三小只”涉及的刑法问题

时间:2022-07-02 13:24:52 阅读: 0
  《隐秘的角落》自播出以来  在网上引起热议  构思巧妙的剧情设计  深入细致的人物刻画  可圈可…

  《隐秘的角落》自播出以来

  在网上引起热议

  构思巧妙的剧情设计

  深入细致的人物刻画

  可圈可点的演员演技

  都让这部剧吸粉无数

作为一部犯罪题材的网剧

  其中接连呈现剧中人

  杀人、敲诈、伤害等行为

  仿佛给大家

  设置了一道道刑法案例题

  剧中的“坏小孩”是否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期网事君

  带您观剧解题~~~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剧情设定,朱朝阳出生于1992年,案件发生在2005年,故朱朝阳不满14周岁;普普比朱朝阳小,很明显不满14周岁;严良是朱朝阳的同学,但剧中没有给出明确的年龄线索,是否已满14周岁未知。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承担有以下三种情况:

  1、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对特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特定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3、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负完全刑事责任。

  因此,在本剧中朱朝阳和普普的行为即便构成犯罪,依据刑法规定,也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严良如果未满14周岁,则和朱朝阳、普普一样;如果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则只对特定的罪名负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如果不考虑年龄因素,剧中人物的行为

  有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朱朝阳与严良、普普在得知张东升杀人后,向其索要三十万元用于给普普弟弟治病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他人财产。本剧中,朱朝阳三人威胁恐吓张东升,张东升产生害怕罪行暴露的恐惧心理,张东升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之下,借了三十万元高利贷,并交付给朱朝阳等三人,故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张东升将三十万元现金在新华书店交付给朱朝阳等人后,这笔钱即处于朱朝阳等人的控制、支配范围,故系敲诈勒索的既遂。

  需要注意的是,敲诈勒索罪不以勒索内容合法为必要。虽然朱朝阳三人以张东升的违法犯罪事实为由敲诈勒索,但不影响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另外,所得钱款的用途也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剧中向张东升勒索的钱款虽是为了治病救人,三人的行为依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朝阳在被王立带到水产厂后,目睹了张东升杀害王立(假定张东升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在随后警察的询问中说是朱永平带他去的水产厂,并对王立被杀的事只字不提,是否构成包庇罪或者伪证罪?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故意做假证明包庇,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剧中王立带走朱朝阳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朱朝阳对此行为的性质明知,故意向警察做虚假陈述包庇王立,意图掩盖王立的罪行,构成包庇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朱朝阳作为受害人,同时具有证人身份,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对王立拘禁自己的重要案件事实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构成伪证罪。就王立非法拘禁朱朝阳一事,朱朝阳向警方做虚假陈述的行为既构成包庇罪,又构成伪证罪,系这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需要注意,构成包庇罪、伪证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有积极主动的虚假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知情不报、知情不举的消极的行为不构成上述两罪。

  在剧中,叶警官询问朱朝阳当天的事情经过,很明显是针对朱朝阳是如何在冷库中受伤这件事,而非针对张东升杀害王立一事,朱朝阳对王立被杀这件事并没有向警察做出虚假证明包庇张东升,故其对张东升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包庇罪。同理,警察询问朱朝阳之时,王立被杀案并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朱朝阳作为目击证人,对杀人行为这一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没有对警方做出虚假证言,甚至对此事只字未提,尽管客观上有可能起到帮助张东升隐匿罪行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朱朝阳行为并不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这里,小编想要提醒大家,刑事诉讼法第62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193条还规定了拒绝作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一名有责任感的公民,如果了解相关案件的情况,都应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离不开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朱朝阳、普普在少年宫五楼与朱晶晶发生争吵,朱晶晶踩空坠楼,朱朝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此处仅以事件发生时展现的剧情为基础分析,朱晶晶坠楼是因为自己站上窗台,在与朱朝阳和普普的争吵中不小心踩空坠楼。朱朝阳、普普与当时的朱晶晶在物理空间上尚有一定距离,在言语上也没有明显刺激朱晶晶,二人行为与朱晶晶坠楼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需要注意,不作为行为也可以构成故意杀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救助义务。救助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职务上的要求义务,如医生有救助病人的义务,游泳教练对于学习游泳的人有救助义务。朱朝阳没有特殊身份使其对朱晶晶有救助义务。

  二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义务,警察对被害人有救助的义务。朱朝阳与朱晶晶系同父异母的兄妹,但兄妹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特殊的救助义务。

  三是因先行行为创设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而形成的义务。朱朝阳只是与朱晶晶发生了争吵,争吵行为的风险被法律所允许,朱晶晶自己站到窗边失足落下。因此,朱朝阳的行为没有创设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对朱晶晶没有救助义务,故对朱晶晶的死亡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朱朝阳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我国刑法上的过失分为两种:

  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本案中,朱朝阳只是与朱晶晶有言语上的冲突,从社会一般理性人的角度来看,在当时的情境下不可能预见到这种言语争执会造成朱晶晶踩空坠楼的结果,故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朱朝阳对朱晶晶坠楼没有预见可能性,更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因此,朱朝阳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